注册中国公司常见问题

注册中国公司常见问题

注册中国公司常见问题


注册外资中国公司的常见问题

问:
 
外商在中国可设立哪些类型的企业?
 
答:
 
可设立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问:
 
外资企业应如何命名?需要注意什么?
 
答:
 
外资企业的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4部分组成,例如:仁港永胜管理顾问(上海)有限公司。命名时须注意以下问题:
  • 公司名称不得与其他已注册的相同行业或无标明行业的公司名称相同(有投资关系除外)
  • 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 不得与已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 名称中如需使用“国家”、“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需获相关部门批准
问:
 
外资企业的注册地址有何要求?
 
答:
 
企业须有实际的办公场所,通常设于写字楼、商住两用楼、商务中心等商业办公楼。
问:
 
外资企业出资方式有几种?
 
答:
 
可用现金出资,也可用物业、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用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问:
 
外资企业的进出口权需不需要单独申请?
 
答:
 
需要。企业须到相关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取得进出口权后方可开展进出口业务。
问:
 
注册外资企业须经过哪些流程?
 
答:
 
外资企业注册流程如下:
  • 名称预先核准
  • 工商局申请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填写外商投资信息报告
  • 公安局刻制公司印章
  • 开立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基本账户及外币资本金账户)
  • 外汇登记证
  • 办理招聘、境外人员就业手续
问:
 
注册外资企业时,哪些资料需要公证?
 
答:
 
需公证的资料包括:
  • 外方投资企业的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等
  • 若外方投资者为个人,需公证身份证或护照
以上证明经当地律师公证后,须再经中国驻当地领使馆认证;港澳地区企业的证明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
问:
 
外资企业的法人代表由谁担任?
 
答:
 
外资企业的法人代表无国籍限制,通常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担任。
问:
 
外资企业在营运中可否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答:
 
可以,但须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资料。
问:
 
注销外资企业需要什么条件?
 
答:
 
条件如下 :
  • 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者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企业合并、分立解散、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责令关闭
  • 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 企业注册清算组
  • 在市级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刊登清算公告
问:
 
注册外资企业分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答:
 
条件如下 :
  •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 营业场所在总公司办公场所以外
  •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或具备生产经营条件
  • 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及负责人
  •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总公司经营范围
  • 经有关部门批准
问:
 
已注册的外资企业能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
 
答:
 
可以。
问:
 
新注册的外资企业若经营范围同时包括生产和贸易,能否享受税务优惠?
 
答:
 
若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的50%,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准后,可享受该年度的免、减税待遇。
问:
 
于保税区注册的外资企业能否申请分销权?可否在区外设立分公司?
 
答:
 
于保税区注册的外资企业可申请分销权,经批准后,该企业可自行办理报关及外汇核销等手续,并可将货物销售到保税区内外。经主管部门批准后,还可以在保税区外注册经营性分公司。
问:
 
于保税区成立的外资企业能否变更注册地址到区外经营?
 
答:
 
于保税区成立的外资企业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注册地点变更申请,需对原经营范围进行相应的调整。经原审批机关征求区外拟变更注册地址商务部门主管的意见,并获得同意后,企业便可迁出保税区。
问:
 
外资商贸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金是多少?
 
答:
 
外商只需投入与公司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金即可,贸易批发与零售行业注册资本通常为50万元人民币,一般服务类零售行业10万元。

国内外资企业年报的常见问题

问:
 
外资企业年度年报是指什么?
 
答:
 
年度年报是指政府部门依法对所有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的法定检查。
问:
 
外资企业每年需要参加哪些年报?
 
答:
 
外资企业每年须参加工商年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年报。
问:
 
外资企业年度年报涉及哪些部门?
 
答:
 
年报涉及的部门包括市监局、商务部、财政局、统计局、税务局等。
问:
 
外资企业年度年报何时进行?
 
答:
 
通常为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每年以政府部门的通知时间为准。

外商代表处的常见问题

问:
 
外商代表处的办公地点有何要求?
 
答:
 
外商代表处的办公室通常选择设在写字楼、商住两用楼、商务中心等商业办公楼,不需要租用公安局指定的涉外办公楼。
问:
 
成立外商代表处需呈交什么资料?
 
答:
 
须呈交资料如下:
  • 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 外国企业注册证明
  • 银行资信证明
  • 首席代表/常驻代表的身份证
  • 租约或房产证证明
  • 经中国驻当地领使馆认证的文件
问:
 
银行发出的资信证明需包括哪些内容?
 
答:
 
需包括以下内容:
  • 该公司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时间,并注明营运良好、往来业务正常、无不良记录等评价词语以及存款存额等
  • 如银行资信证明为外文,须提交翻译本,并须翻译公司盖章
问:
 
外商代表处的驻在期限有多久?
 
答:
 
不超过总公司的经营期限即可,到期前60天内可申请延期。

中外合资企业的常见问题

问:
 
中外合资企业对外商投资比例有何规定?
 
答:
 
中外合资企业对外商投资比例无限制,由双方自行约定。
问:
 
中外合资企业能否转为外商独资企业?
 
答:
 
可以。经股东会或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按有关规定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

“CEPA”的常见问题

原产地规则

问:
 
享受零关税产品如何界定原产地?
 
答:
 
确定原产地规则为:
  • 完全在港澳获得的货物,其原产地为港澳
  • 非完全在港澳获得的货物,只有在港澳进行了实质性加工,其原产地才可认定为港澳
问:
 
如何取得服务者提供证书?
 
答: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或其他有关条例注册设立,并取得有效商业登记证的公司,在香港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其判断标准为
  • 业务性质和范围:在香港提供服务的性质和范围,应包含其拟在内地提供服务的性质和范围
  • 年限:已在香港注册或登记成立,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3年或以上
  • 利得税:在香港经营期间依法缴纳利得税
  • 业务场所:在香港拥有或租用业务场所,应与其业务范围和规模相符合
  • 雇用员工:在香港雇用的员工中在香港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应占其员工总数的50%以上
问:
 
内地与港澳分别进行的加工工序和增值可否合并计算?
 
答:
 
不可以合并计算。
问:
 
享受零关税的产品是否最后工序都要在香港或澳门完成?
 
答:
 
非完全在香港或澳门生产,或获得享受零关税的产品只有在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规则时,才要求最后的制造或加工工序在香港或澳门境内完成。
问:
 
香港享受零关税的货物可否转口运输?
 
答:
 
不允许转口运输,必须直接从香港运输至内地的口岸。
问:
 
澳门享受零关税的货物可否经香港转口运输?
 
答:
 
澳门货物经香港运输,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运输需要、在香港未进行贸易或消费、在香港没进行任何加工(除装卸或保持货物处于良好状态所需的工作)。
问:
 
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物料是否可以享受零关税优惠?
 
答:
 
不可以,即使该货物符合香港或澳门原产货物的标准。
问:
 
享受零关税的产品在进口时是否有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限制?
 
答:
 
内地不对原产香港或澳门的进口货物实行关税配额。
问:
 
享受零关税的产品是否仍要缴纳增值税?
 
答:
 
享受零关税待遇的产品仍要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
问:
 
什么是从价百分比标准?有多少种产品要求符合增值百分比标准?
 
答:
 
“CEPA”中的“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完全在香港或澳门获得的原料、组合零件、劳工价值和产品开发支出价值的合计与出口制成品离岸价格(FOB)的比值≥ 30%,并且最后的制造或加工工序在香港、澳门完成。“CEPA”中没有单独要求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的产品,而是将此标准与其他标准混合使用。
问:
 
从价百分比应如何计算?
 
答:
 
“从价百分比标准”具体计算公式为:(原料价值+组合零件价值+劳工价值+产品开发支出价值)/出口制成品FOB价格×100%

    一般问题

    问:
     
    成立外资企业后,需要多长时间才能成立分公司?
     
    答:
     
    企业在正常经营后均可随时开设分公司,特殊行业除外。
    问:
     
    外国公司在香港成立的子公司,能否享受《安排》规定的待遇进入中国内地市场?
     
    答:
     
    该子公司如符合“CEPA”关于香港服务提供者的定义,便可以享受“CEPA”中规定的优惠。

    营运的常见问题

    问:
     
    外资企业以设备出资是否需要经过有关部门评估?
     
    答:
     
    需要,需获得审批机构批准,设备的价值要经商检局评估,并以评估的价值缴纳关税,并出具验资报告。
    问:
     
    外资企业如何办理出口退税?
     
    答:
     
    外资企业生产出口经营范围内的货物,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可凭有关凭证按月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免、抵、退税手续。
    问:
     
    外国投资者从外资企业分得的利润可否汇往国外?
     
    答:
     
    凭已缴清纳税的完税证明可将分得利润汇往国外。
    问:
     
    外商投资者从外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可享有什么优惠?
     
    答:
     
    外商投资者将取得的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并且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经申请及获税务部门核准,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投资一般工业企业退还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
    问:
     
    外资企业可否向中国境内的银行贷款?
     
    答:
     
    可以。外资企业根据经营业务的需要,可向中国境内的银行申请外币贷款或人民币贷款。
    问:
     
    外资企业可否在中国内地的外资银行开户?
     
    答:
     
    外资企业凭营业执照,可以在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允许经营外汇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外币账户和人民币存款账户。

    人事和福利的常见问题

    问:
     
    外资企业的外籍员工可否办理多次出入境签证?
     
    答:
     
    可以。外籍员工须到劳动局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然后再向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签证》。
    问:
     
    外籍员工薪金收入,可否汇往国外?
     
    答:
     
    外籍员工的薪金收入,在依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国外。
    问:
     
    企业可否自行招聘员工?如发生劳资纠纷如何处理?
     
    答:
     
    企业可自行招聘员工。如发生劳资纠纷,双方协商解决不了的,可由当地劳动局、人事局协调、裁决。
    问:
     
    外资企业招聘员工的途径有哪些?
     
    答:
     
    主要途径有:
    • 委托职业中介机构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招聘
    • 利用报刊、人才招聘网等大众传媒刊登招聘广告
    • 参加各类人才交流会,例如:行业招聘会、外企人才招聘会、大学校园招聘会等
    • 利用企业网站发布招聘信息
    • 委托专业顾问代聘(仁港永胜可提供)
    问:
     
    员工的标准工作时间有何规定?
     
    答:
     
    员工的标准工作时间为:
    • 每日不超过8小时
    • 每周不超过40小时
    • 每月加班合计不超过36小时
    问:
     
    员工每年有哪些法定假日?
     
    答:
     
    企业须遵守中国《劳动法》规定,执行休假制度和法定假日,并支付法定假日和休假期内的工资。
    • 法定假日包括: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3天,合计11天。
    • 婚假:员工结婚享有婚假3天,此外,部分地区另有补充假,例如:上海7天。
    • 产假:女员工生育,产假98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一胎增加15天。此外,不同地区还有不同的奖励假,例如:上海30天、深圳80天。产假期间,男方享有10或15天的看护假。
    • 丧假: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享有3天丧假。
    问:
     
    企业要为员工购买哪些保险?
     
    答:
     
    企业要为员工购买5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问:
     
    外籍人士在中国就业需要哪些条件?
     
    答:
     
    外籍员工就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 年满18岁或以上
    • 无犯罪记录
    • 持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 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及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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