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上市策划
有意在香港GEM上市的企业须向香港联交所提出申请,相关程序及规定载于《GEM上市规则》。
财务要求
没有盈利要求
前2年营业现金流合计≥3,000万港元
市值≥1.5亿港元
其他要求
管理层最近2年不变
至少3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并必须占董事会成员人数至少三分之一
必须具备不少于2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
控股股东或董事可进行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但必须全面披露
至少100名股东
持股量最高的3名公众股东实益拥有的百分比,不得超过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的50%
不可以选择纯以配售形式上市
无强制包销规定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不能发行新股
要求每一季度提交财务报告
最低公众持股量
最低公众持股量不少于25%
若上市时的市值超过100亿港元,最低公众持股量可减至15%
股东承诺
上市文件披露至上市后第一年不会出售股份
上市后第二年可以出售股份但须保留控制权
拥有权和控制权最近1年不变
认可司法地区
奥地利
澳大利亚
百慕大
巴西
英属维尔京群岛(BVI)
加拿大
开曼群岛
中国
塞浦路斯
英国
法国
德国
格恩西
香港
印度
马恩岛
以色列
意大利
日本
泽西岛
韩国
纳闽
卢森堡
荷兰
俄罗斯
新加坡
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