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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规定文件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申请人须自费聘用《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香港法例第588章)所界定的执业会计师,协助证明申请人符合净资产规定,投资规定及投资管理规定。仁港永胜为合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可出具相关的规定文件,并为申请人提供适当建议。

规定及所需资料

审查阶段及规定要求申请人资产的類别所需资料
  • 净资产审查
    证明申请人申请前两年内绝对实益拥有3,000万港元净资产

银行存款(即储蓄及定期存款)
  • 银行账户月结单/银行存折

  • 银行发出的证明信

  • 银行发出的存款证

证券、债券及基金
  • 证券账户月结单

  • 证券公司发出的证明信

  • 申请人与证券公司在开设账户时签订的合约

  • 公证处发出的公证书,以核实证券公司在月结单/证明信上的印章是否真确

  • 获香港执业会计师接纳的由评估师发出的评估报告书(资产如非在公共交易所买卖)

房地产
  • 购房合同

  • 注明房地产拥有权的土地注册记录

  • 房地产权证(城市物业)

  •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乡郊土地)

  • 按揭契据(如有)

  • 获香港执业会计师接纳的由评估师发出的评估报告书

公司股份
  • 已递交至公司注册处的周年申报表/官方机构发出有关申请人的公司拥有权证明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验资报告(如有)

  • 工商行政管理局列印的最新公司资料

  • 股票、职权证明书,公司注册证明书及公司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

  • 审计师报告

其他(请注明)
  • 获香港执业会计师接纳的由评估师发出的评估报告书(资产如非在公共交易所买卖)

  • 可证明资产市值及申请人绝对实益拥有资产的文件

  • 投资规定审查
    证明申请人在180日内投资最少3,000万港元净值于获许投资资产

  • 投资管理规定审查
    证明申请人在参加计划的首个周年日后及在其后每个周年日持续符合投资管理规定

股票、债务证券、后偿债项及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
  • 注明申请人投资金额,由金融机构发出的成交单据/收据/结单

  • 金融机构发出的证明信

存款证
  • 银行发出的存款证

  • 银行发出的证明信

有限合伙基金的拥有权权益
  • 合伙协议

  • 审计师报告

  • 可证明申请人投资金额的文件

非住宅房地产
  • 注明房地产拥有权及买入价的土地注册处记录

  • 按揭契据(如有)

  • 商业登记册内资料的摘录(如房地产由申请人名下的独资企业拥有)

  • 已递交至公司注册处的周年申报表/官方机构发出有关申请人的公司拥有权证明(如房地产由申请人担任唯㇐股东的公司拥有)

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
  • 可证明申请人投资款额的文件(如申请人向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投入港币三百万元)

  • 银行账户月结单/银行存折(如申请人已将港币三百万元现金存于他所委聘的金融中介机构开立的指定账户,以便日后投入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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