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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简称ODI备案),是指中国企业或团体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包括港澳台)以新设立企业、并购或参股外方企业股权等投资的,需获得商务部门境外投资行为的核准、发改委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银行外汇登记三大环节。涉及到国有资产的企业,还要获得国资委的批复。

ODI许可备案根据投资金额大小、行业、国家等因素,分为备案制和核准制。一般情况下非重大投资额或非敏感性投资适用备案制。对于敏感行业和敏感地区以及超过一定投资额的,则需要发改委和商务部进行核准。

境外投资核准或备案的分类规则如下

投资币种:美元
审批部门/投资额度投资额<3亿投资额≥3亿敏感项目中央企业
省级发改委备案


由省级发改委转报


国家发改委备案

国家发改委核准


ODI核准或备案所需资料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公司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或其他相关的出资决议

  • 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上一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以及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

  • 如融资项目的,需提供融资意向书

  • 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 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需提供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书等文件

  • 国有企业需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

  • 并购类对外投资需提交具有尽调资质的企业或机构,如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

  • 需要提供的其他与项目内容相关的证明文件

ODI许可变更

已核准、备案的项目,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 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

  • 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

  • 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 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的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1亿美元及以上

  • 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

ODI许可后续事宜

  • 境外企业(机构)报到登记
    需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经商处报到登记,取得登记回执。

  • 外汇管理局年报
    次第2年起,每年4月1日~6月30日向外汇管理局申报上一年度ODI存量权益登记。

  • 商务部月报、年报
    月报:当月有投资资金汇出的,次月10日前完成月报,如无投资金汇出的,则无需月报。
    年报:次第2年起,每年6月30日之前申报上一年度年报。

温馨提示

  • 两个以上的境内机构投资者拟共同投资同一个境外公司的,由持股比例或投资金额较大的投资者在征得其他投资者的书面同意后作为主申报人,在取得其他境内机构投资者的申请资料后,共同向主申报人注册地的省级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提出ODI审批的申请

  • 两个以上境内机构投资者共同在境内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联合ODI申报主体”)的,以该等联合ODI申报主体向主管部门递交ODI审批

  • ODI批文拿到之后,需要在2年时间内将投资款汇出境外,否则逾期要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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