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服务
中国境内企业透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须向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及核准,并领取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政府部门将根据企业境外投资情况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若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地区或敏感行业,实行核准管理;其他情形则实行备案管理。
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
为提升我国技术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以及弥补资源短缺,政府鼓励企业在以下领域开展境外投资: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
带动优势产能、优质装备和技术标准输出的境外投资
加强与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投资合作,鼓励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
参与境外油气、矿产等能源资源勘探和开发
扩大农业对外合作,开展农林牧副渔等领域互利共赢的投资合作
推进商贸、文化、物流等服务领域境外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境外建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络
所需资料
境外投资备案表
境内投资主体营业执照
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的章程(合同、协议)
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
资金来源真实合规证明
股权架构图
注意事项
两个以上企业共同投资设立境外企业,由大股东申请备案(大股东须获得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若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则应协商后由其中一方办理。
境外投资企业的冠名应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获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
央企及其所属地方企业备案申请须呈报商务部。
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地区或敏感行业,须报北京市商务委核准办理。
敏感国家是指与中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未建交国家参见外交部网站;受联合国制裁国家参见联合国中文网站)。
敏感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